南部最大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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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部最大聲  記者  林建樺 高雄報導
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有民眾因車輛牌照被監理機關註銷,仍將車輛開上道路,被警察機關查獲,該處據此事證,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,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,車主收到裁處書及繳款書後表示不服裁罰處分,洽詢有何申訴管道?

該處指出,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,報停、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,除責令補稅外,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若受處分人對稅捐機關處罰不服時,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,填寫復查申請書,連同證明文件,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請復查。

該處進一步說明,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者,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,該處提醒納稅人,如不服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或裁罰處分申請復查,請務必在救濟之法定期限內申請,以免逾期而影響自身權益。